本办法所称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要求,按规定由采购人分担并自行筹措的资金。
第四条 采购资金的支出包括支付给供应商的资金和支付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手续费。
第五条 采购资金支付方式分为财政直接拨付和采购人自行支付两类,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采购资金通过银行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采购项目和范围由区财政局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财政直接拨付的采购资金由区财政局在银行开设“虹口区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以下简称结算专户),实行统一结算。
第八条 采购资金属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区财政局应当根据采购预算进行锁定。
属财政直接拨付的采购资金,区财政局在采购项目实施时根据采购计划将采购资金划入结算专户。
属采购人自行支付的采购资金,在完成采购程序后,区财政局按采购结果将采购资金拨付给采购人。采购人应严格按照采购结果支付资金,不得自行变更支付对象和支付金额。
第九条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采购限额以下的分散采购资金,采购人在采购结束后应当向区财政局提供分散采购项目完成情况表。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按原预算拨付渠道向采购人拨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 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不改变采购人的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支付方式及支付程序
第十一条 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分为三种方式,即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方式(以下简称全额拨付方式)、财政差额直接拨付方式(以下简称差额拨付方式)和采购卡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 全额拨付方式实行先集中后拨付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必须先将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批准留用的资金汇集到结算专户。需要支付资金时,区财政局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将汇集的各项资金通过结算专户一并拨付给中标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