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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虹口区政府集中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4日)废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虹口区政府集中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虹府[2003]10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区直属单位:

  现将《虹口区政府集中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虹口区政府集中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政府集中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集中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集中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有关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服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集中采购资金(以下简称采购资金),是指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本办法所称预算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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