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区建立促进就业责任考核体系的通知
(虹府办[2003]25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沪委[2003]5号),进一步明确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镇)和区属单位的促进就业责任,努力增加就业岗位,有效控制失业,从今年起,本区建立促进就业责任考核体系。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每年新增(净增)就业岗位情况;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强化就业服务情况;促进就业的资金投入情况;地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托底情况;地区失业人数控制效果和区属企业减员控制情况等。
(一)对区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和各街道(镇),考核新增(净增)就业岗位、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强化就业服务、促进就业的资金投入、地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托底和地区失业人数控制效果等;
(二)对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区直属单位,考核新增就业岗位和控制区属单位减员规模;
(三)对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考核落实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强化配套管理服务,为促进就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的情况。
二、考核要求
(一)关于新(净)增就业岗位和控制区属单位减员规模
每年初,区政府对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镇)下达当年新增(净增)就业岗位和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等考核指标;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区直属单位下达当年新增(净增)就业岗位和控制区属企业减员规模指标。
(二)关于地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托底
主要考核各街道(镇)开展就业托底的工作情况。各街道(镇)对已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应逐步提高其就业质量,确保就业岗位的稳定;对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按照“双向承诺”的要求,在三个月内安置其就业。财政出资的城市维护业岗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后勤岗位要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三)关于促进就业的资金投入
主要考核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各街道(镇)加大促进就业资金的投入情况。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设立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并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任务轻重,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要严格控制资金的使用,并努力提高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