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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制度的通知
(虹府办〔2004〕13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区直属单位: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和非法使用、制造特种设备等,实行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制度通知如下:

  一、举报内容

  (一)生产安全隐患。

  1.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2.生产设备或者劳动场所存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

  3.瞒报、谎报因工重伤、死亡事故,或者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5.强令职工违章作业或冒险、野蛮作业的;

  (二)危险化学品隐患。

  1.无经营许可证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

  3.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且无专人管理的;

  4.剧毒化学品未单独存放,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管理、双人使用的;

  5.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

  (三)建筑施工(拆房)隐患。

  建筑施工隐患包括:

  1.未采取封闭隔离措施进行施工作业的;

  2.施工作业区内,从业人员不戴安全帽或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进行作业的;

  3.临边洞口缺少安全防护设施的;

  4.施工塔吊回旋半径超出施工区且施工单位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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