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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虹口区企业注册“网上并联审批”试行意见的通知


  (三)有关部门在“网上并联审批”信息系统中及时了解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通过并联审批专网向工商部门回复审批意见;

  (四)工商部门根据有关部门反馈的审批结果(包括:审批通过、暂缓通过、驳回、无需审批、申请人撤回),并依照企业注册登记法定程序,经综合审查后,作出核发营业执照或驳回申请的决定;

  (五)企业注册登记审批通过后,审批部门可通过“网上并联审批”系统查询相关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

  七、审批时限

  (一)工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注册登记申请,经初审后预受理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审批部门发出并联审批抄告。

  (二)并联审批部门最迟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反馈。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

  (三)工商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并依照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程序,最迟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查,予以核发营业执照或驳回申请。

  八、实施时间

  2004年5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为“网上并联审批”试行阶段,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希望区各有关部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合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企业注册“网上并联审批”工作,为发展虹口经济、改善投资环境、提升政府形象作出贡献。

  附件:
  虹口区企业注册“网上并联审批”操作流程

  一、“网上并联审批”的有关事项告知责任

  “网上并联审批”各部门应按统一格式要求,将前置审批的申请须知交由工商部门在申请接待时向申请人发放。该须知除应告知申请人必须递交的有关材料外,还应注明审批部门的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接待时间和注意事项等,前置审批申请须知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审批部门应及时更新印制。

  二、“网上并联审批”操作流程及具体规定

  按照“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信息共享”的总体要求,具体流程为:

  (一)各前置审批部门应向工商虹口分局提供简洁明了的相关前置审批申请须知,由工商部门在接待申请人的注册登记申请时,向申请人采集有关申请信息,并向申请人发放有关前置审批的申请须知,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供详尽的可随时联系的方式(尽可能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寻呼机号码)。申请人向工商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经初审后预受理的,工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并联审批的申请信息通过并联审批专网抄告有关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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