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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虹口区企业注册“网上并联审批”试行意见的通知

  (四)各有关部门必须明确负责“网上并联审批”工作的分管领导,落实职能科室,指定专人做好本部门的有关工作。各部门接入“并联审批”专网的PC机,不得与因特网连接,不得安装游戏软件,确保专机专用。

  (五)对内部会签、会审的项目,由主办部门负责人工传送至有关部门审批。

  三、基本原则

  (一)审批主体的同级适用原则。凡属区级审批部门直接审批或由区级审批部门初审上报审批的项目,一律实行“网上并联审批”,但属于市级部门直接审批的除外。

  (二)审批周期的相对统一原则。区级审批部门的审批周期原则上统一为5个工作日,个别部门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审批周期的,应经区政府批准同意。

  (三)告知承诺的例外审批原则。根据《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部分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的通知》确定的试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采用“网上并联审批”方式。

  四、适用范围

  “网上并联审批” 的适用范围为在本区注册的非公司企业、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变更。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并联审批范围。

  五、职能部门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区涉及“网上并联审批”的主要部门为区外经委、区建委(包括区陆上运输管理所)、区科委、公安虹口分局(包括防火监督处)、工商虹口分局、区质量技监局、药监虹口分局、区劳动局、区民政局、区旅游委、区卫生局(包括卫生监督管理所)、区文化局、区体育局、区环保局、区房地局、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区宗教民族事务办公室、区粮食局、区烟草专卖局、区酒类专卖局。

  六、工作程序

  按照“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信息共享”的总体要求,有关工作程序为:

  (一)申请人到工商部门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或注册咨询,并提出开业、变更等登记申请;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申请人的开业、变更登记需要相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由工商部门将申请人的简要信息与并联审批申请信息通过并联审批专网发送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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