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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部分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的通知


  注册登记部门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各有关前置审批机关加盖公章的告知承诺书及提供备案的附加材料和许可证复印件后,按规定将营业执照发给申请人。申请人凭营业执照到各审批部门领取许可证原件。

  审批机关在实施告知承诺的过程中,必须按受理与核准两个时间节点将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区注册中心备案。

  四、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协调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前置审批部门参加。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通报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运转情况,共同研究、协调并解决在运转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完善企业设立、变更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二)建立专人负责制度。各审批部门应当明确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分管领导、专职人员,明确通讯方式,配备必需的办公设施。

  (三)注册登记部门和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在运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审批流程的时间节点做好本职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区审改办。区审改办接到抄告单后,应及时协调处理,保证告知承诺审批程序流转正常。

  五、统计报送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于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区审改办(由区注册中心代收)报送上个月告知承诺的有关统计数据:

  (一)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发证的总数;

  (二)上述总数中通过区注册中心流转审批、发证的数量;

  (三)试行告知承诺方式发放工商营业执照的数量;

  (四)有关问题以及其他认为应当与区审改办沟通的情况。

  六、做好试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相关审批部门应根据上述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拟定出本部门的告知承诺文书,明确流转环节和各环节时限要求于12月25日前报区审改办。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三份,按统一要求编制,于12月30日前送至区注册中心相关窗口;并将本部门分管领导和专门负责告知承诺工作的人员名单、通讯方式,报区审改办。(联系人:张宁、张佳东,联系电话:63240040×2107、2108分机)

  附件:虹口区部分企业设立、变更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相关前置审批部门一览表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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