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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部分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部分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的通知
(虹府办〔2003〕74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

  根据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专题会议精神,为了加快推进本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将对企业设立、变更部分项目试行告知承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行告知承诺的范围

  自2004年月1月1日起,本区企业设立、变更涉及下列审批事项的,试行告知承诺:

  (一)酒类零售许可(包括餐饮业的酒类);

  (二)印章刻字、旧货业中的拍卖行;

  (三)旅馆;

  (四)茶室、咖啡馆、酒吧;

  (五)科技经营证书;

  (六)饮食服务业的环保许可;

  (七)娱乐业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

  (八)食品零售、贸易的经营许可;

  (九)出版物零售许可。

  二、告知承诺的方式

  告知承诺的告知单位为有关前置审批机关,告知承诺的文书由各有关前置审批机关制作并发给申请人。

  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人留存;一份留作审批机关作为表示同意、认可(加盖公章)和颁发许可证件的凭据;一份交注册登记部门。

  承诺方为申请人。承诺必须由全体投资人或其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出书面承诺,并在告知承诺文书上签字或盖章。

  三、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对申办相关企业的申请人,由工商注册登记部门告知有关前置审批内容及审批机关。有关审批部门在区注册中心设有窗口的,均应通过窗口办理。

  申请人向注册登记部门提出企业设立、开业变更申请时,受理工作人员除发放企业登记申请表格外,对涉及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的,还应通知申请人向有关前置审批机关领取告知承诺文书。

  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告知承诺文书,在符合前置审批机关告知的批准条件、标准和要求后作出承诺,并向审批机关提交作出承诺的告知承诺文书及提供备案的附加材料。

  各有关前置审批机关在收到告知承诺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表示同意或认可,并按规定加盖公章和制作许可证复印件,转交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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