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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网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网络实施意见的通知
(虹府〔2004〕12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区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网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网络的实施意见

  安全生产不仅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为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开创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现制定有关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强领导,齐抓共管,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级网络

  (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成立虹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区直属单位。

  1.执法部门。

  (1)区安全生产监察局,为区政府直属机构。按市安监局的统一要求和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对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2)具有安全生产执法职能的部门(区安全生产监察局、区卫生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区民防办公室、公安虹口分局)在职能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检查和专项整治。

  2.区政府各部门和区直属单位。区政府各部门和区直属单位是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中处于核心地位,要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生产投入、从业人员教育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负责本系统的计划、组织和协调,为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3.各街道(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委员会,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充分发挥社区属地管理的功能和作用,强化对区域内无主管部门和非公经济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

  (三)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保障生产经营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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