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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残联、区财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立社区助残服务社实施意见的通知


  凡涉及助残服务社的所有经费,原则上均由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一口结算和拨付。具体费用的构成、结算、拨付办法如下:

  (一)工资。从业人员工资一般每人每月(一周工作20小时)不低于400元,由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资金的拨付。

  (二)交通、误餐补贴。一般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200元。区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区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的《上海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名册》和月从业人员变动情况表以及助残服务社按月报送的从业人员交通误餐补贴签收单予以审核,经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个人账户(个人帐户未建立前,暂拨付给区残疾人联合会)。以后发生人员增减或出勤不足月的,按当月实际出勤天数计算补贴。具体计算公式:

  200元 / 当月应出勤天数 ×实际出勤天数=应发金额

  (三)社会保险。应缴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按非正规就业缴费标准执行(目前按每人每月270.8元缴纳)。由区残疾人联合会按时按月足额拨入代收代缴的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专户。

  (四)综合保险。符合综合保险条件的从业人员每人每年30元,每年缴纳一次。其中个人缴纳的10元由区残疾人联合会承担,20元由失业保险金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区残疾人联合会直接拨付到代收代缴的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帐户,由其负责按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程序落实。

  (五)办公经费。按实际从业人员的人数,每人每月补贴100元。由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落实并拨付到位。

  (六)开办费。一次性开办费6万元,由各街道(镇)助残服务社提出申请,由区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向区劳动保障局申请(具体手续按市劳动保障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岗位补贴。从社会上招用的健全人,其岗位补贴按沪府办〔2003〕67号文件执行。

  七、建立助残服务社的进度节点

  按照先试点后铺开的原则,结合本区特点,自去年第四季度起,本区已在乍浦路街道、江湾镇进行了试点。根据市政府全面推进万人就业项目的要求以及本区全年落实助残员岗位277个,且应在第二季度前完成的目标要求,各街道(镇)的具体目标如下:

街道(镇)

居委会数

一季度选聘助残员上岗

二季度选聘上岗

乍浦路街道

17

13

6

江湾镇

33

25

11

广中路街道

27

21

9

四川北路街道

21

16

7

欧阳路街道

23

18

8

曲阳路街道

31

24

10

嘉兴路街道

20

15

6

提篮桥街道

29

22

9

凉城新村街道

23

18

8

新港路街道

28

22

9

合 计

252

194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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