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残联、区财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立社区助残服务社实施意见的通知
(虹府办〔2004〕9号)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镇):
区残疾人联合会、区财政局和区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立社区助残服务社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建立社区助残服务社的实施意见
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组织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试行意见》(沪府办〔2003〕67号)和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发社区残疾人工作助理员岗位推进基层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及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形式和人员规模
(一)组织形式
以街道(镇)为单位,在街道(镇)残疾人联合会下建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街道(镇)助残服务社”。
(二)人员规模
每个居委配置助残员1名,社区助残服务社及各残疾人专门协会25名。
二、人员招聘和手续
(一)招聘对象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男性35-55周岁、女性30-45周岁的本街道(镇)失业、协保、下岗残疾人以及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的监护人;招聘不足的街道(镇)可招聘与残疾人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中的失业、协保人员,比例不得超过10%;如仍招聘不足,街道(镇)可按招用人数的5%,招聘社会上健全的失业、协保人员。
(二)招聘程序
1、意向报名。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由居委会推荐和个人到街道(镇)残疾人联合会办理意向报名;与残疾人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社会上健全的失业、协保人员可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意向报名。
2、组织面试。凡符合条件的意向报名人员,由街道(镇)残疾人联合会统一组织面试,残疾人的面试通知由街道(镇)残疾人联合会发放,其他人员的面试通知由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发放。面试一般在各街道(镇)进行,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配合做好政策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