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以区政府名义审批的许可事项涉及的文本,修改完成后,于2004年5月底前报区政府法制办。
六、清理结果的公布
经清理后,与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相关的下列内容,应当在2004年7月1日前由区政府予以公布:
(一)区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镇)的规范性文件及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经清理后的修改、废止情况;
(二)对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清理结果;
(三)对与行政许可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结果。
七、报送材料要求
(一)对文件的清理,按本通知有关“对各类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列明下列内容,并附文件复印件:
文件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上位法,是否符合《
行政许可法》第
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增设行政许可,是否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是否明确、合法,处理意见(修改、不作修改、取消、保留、其他)。
(二)对主体、事项的清理,按所附表格要求填写。
(三)对审批格式文件的清理,报修改前、后文本及依据。
(四)上述材料、表式均需制作电脑软盘一并报送。
(五)无报送项目的部门、街道(镇),应报书面说明。
八、研究建立健全与设立、实施和监督行政许可相关的制度
《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规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在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中以及在其实施后,本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行政许可相关制度,包括行政许可实施方面的制度、行政许可监督方面以及行政许可公开和行政许可责任等各个方面的制度,积极进行研究,逐步建立健全与行政许可相关的各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