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可以接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事务执行机构,以及在2004年7月1日之后一年内将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的事业组织。
(四)清理工作程序。
1.申报登记。全区各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按要求填写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制作的《上海市区县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意见表》(以下简称《清理意见表》);法定授权组织、受委托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清理意见表》分别上报主管部门、委托机关。
2.汇总审核。区政府有关委、办、局以及街道(镇)应当对本机关及其主管的法定授权组织、受委托机关填写的《清理意见表》进行汇总、审核,并填写《上海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区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意见表》和《汇总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区政府法制办。
3.审查确认。区政府法制办应当依据《
行政许可法》规定,根据上报的《清理意见表》和《汇总表》,会同区编办等部门,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具备条件的区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街道(镇)一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经区政府法制办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后,由区政府发文明确其具备合法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
4.公告名录。区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名录和街道(镇)一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名录,由区政府向社会公告。
(五)清理工作时间安排。
1.区级行政许可实施机构于2004年3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
2.区政府法制办于2004年4月底前完成审查、确认工作,报市政府法制办。
(六)清理工作要求。
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与行政许可主体清理两项工作密切相关、互为条件。因此,主体清理工作必须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通盘考虑,协调进行,避免出现清理结果不相一致的情况。
五、各类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格式文件的清理
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目前使用的各类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审批表格进行清理。
凡是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标准、程序、期限等内容与《
行政许可法》及清理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行政许可申请书(或者申请表格)示范文本中凡有与所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直接关系的内容,也应予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