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关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
(一)清理工作原则。
由区政府法制办组织具体清理工作,实行“谁实施,谁申报”、“谁汇总,谁审查”和“谁清理,谁公布”。
(二)清理对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区政府和各部门、各街道(镇)两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及其下属的机构;
3.区政府直属的机构。
(三)清理标准。
1.依法给予确认的主体。
根据《
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其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
2.依法不予确认的主体。
根据《
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
(1)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
(2)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临时机构;
(3)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
(4)未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行接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
(5)其他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机构。
3.需要暂时保留的主体。
按照《
行政许可法》规定不具备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保留的要求,经区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决定:
(1)需要地方性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需要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接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