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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的通知


  2.市政府规章的清理。

  对市政府规章中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应当予以取消。

  如认为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要通过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予以保留的,清理部门应当提出建议,并说明理由。市政府规章中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按照上述清理地方性法规的要求进行清理。

  3.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凡是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有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均应予以废止;文件中对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具体规定的,如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中有增设许可事项或者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应当予以废止或者修改;对有关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等规定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或者规定不够明确的,应当予以修改。

  4.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的规范性文件,由各有关实施机构提出清理意见,经本单位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工作人员审核,报区政府审定。

  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的规范性文件中凡有设定行政许可内容的,一律予以废止。文件中对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具体规定的,如有增设行政许可或者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中有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均应予以废止或者修改;对有关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或者不够明确的,应当予以修改。

  三、对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和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收费的清理

  在完成对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开展对有关的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具体工作待市审改办另行通知。

  对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和街道(镇)文件所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按所附《行政许可事项情况登记表》填写,并于3月底前报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

  《行政许可法》对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收费作了明确规定,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据此,应当对与行政许可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此项工作待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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