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一)清理文件工作的分工。
按照“谁实施或起草,谁清理;谁制定,谁审定”的原则,确定清理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分工。具体是:
1.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负责实施的区政府各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核,然后报市政府法制办。
2.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负责实施的机构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法制办对初步清理意见审核后,报区政府。
3.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镇),都要对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区政府确定。
(二)清理各类文件的进度安排。
1.2004年2月底前,完成对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各级政府、各部门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清理,提出清理报告或者对上级制定的文件提出清理建议;对依据上位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的,要摸清情况,做好初步清理,并上报初步清理意见。
2.待所依据的上位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后,及时按照上位文件的清理结果,对本区规范性文件中依据上位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清理,并在2004年5月10日前上报清理意见。
(三)对各类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
l.地方性法规的清理。
地方性法规清理的主要内容是:
(1)在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中,有无《
行政许可法》第
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即有无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有无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有无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以及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内容。
(2)在实施上位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中,有无增设行政许可;在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中,有无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3)有关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是否明确、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