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卫生局区献血办关于本区实施2004年献血计划意见的通知
(虹府办〔2003〕70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区直属单位、有关单位:
区卫生局、区献血办《关于本区实施2004年献血计划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本区实施2004年献血计划的意见
在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在广大公民的积极参与下,本区2003年献血计划圆满完成,特别是在2003年上半年,本市经历了“非典”的严峻考验,在此紧要关头,本区无偿献血志愿者们发挥了积极作用,使得本区临床医疗用血得到保障。2004年,要进一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上海市献血条例》,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实施2004年上海市献血计划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3〕第43号)的精神,区属各委、办、局及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卫生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坚持志愿无偿献血方向,加大献血组织宣传力度,提高献血的法制观念,保证全区献血工作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现就本区实施2004年献血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动员组织力度,保证献血计划的完成
2004年,本区指令性献血计划为8579人份(每人份200毫升)。各部门要按照市劳动保障局提供的交纳养老金人数的5%-6%比例下达献血计划,并由养老金交纳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公民的献血。各部门、各街道(镇)要认真组织和动员本单位、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及时接受公民报名献血,改变以往单纯轮流献血和给予献血高额补贴的做法。
要积极开展社区献血,探索新的献血组织模式与机制,做好社区内各有关单位员工、服务性行业从业人员和外来人员(持该社区暂住证者)的献血组织工作,社区献血计划按上述人员2%-3%的比例下达。采供血机构要针对社区特点,积极提供便利服务。
各部门、各街道(镇)要按照《
献血法》和《
上海市献血条例》的规定,积极组织和动员本单位、本居住区适龄公民参加献血,保证完成献血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