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深化企事业改革、推进企事业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2、在技术创新、发明创造、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3、在完成国家重大工程和上海市实事工程建设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4、在抗击“非典”斗争以及城市管理服务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5、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活动、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6、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7、在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和生活服务业等作出重大贡献的;
8、在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尊严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9、在其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责任者;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均不得评选。
评选区先进集体,推荐市劳模集体原则上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评选的方法、时间和要求
1、虹口区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和上海市劳动模范、劳模集体必须从各行业、各系统基层先进中遴选、推荐。各单位要根据上述条件,结合实际情况制订评选标准。要注意面向基层,充分发扬民主,并掌握好不同行业及各类人员所占的比例。
区级先进生产(工作)者掌握在2‰以下,先进集体掌握在20‰以下;市劳动模范、劳模集体的名额不层层下达,以事迹为主。区和基层级先进的评选,要注意掌握好各个行业及各类人员的比例。一线职工不低于50%(包括工人、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企事业负责人不超过12%(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妇女、青年、台胞、侨胞、少数民族等应占一定的比例。
2、基层的评选工作在2003年底完成,区级先进的评选于2004年1月15日前完成,市劳模、劳模集体的推荐工作于2004年1月18日前结束。劳模先进的事迹材料2000字,劳模候选人同时上报300字的简要事迹材料,内容要以数据和典型事例,反映被推荐的个人和集体在近三年(2001-2003)的业绩和突出贡献。内容要真实可靠,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开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