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行政执法中实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告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时,应当向企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告知,以书面告知形式为主。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告知,但事后应当记录在案。
(二)除事关安全生产、食品卫生、环境监测或者涉及制假售假、走私贩私等违法活动,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外,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实行事前告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将行政检查的内容、要求和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事前告知企业。
(三)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企业行政强制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并告知企业如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企业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其处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的相关内容,并告知企业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以及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告知企业如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实行罚缴分离和没缴分离制度。对于依法必须进行行政处罚的,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同时收取罚款或者没收款,由被处罚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或者没收款。
四、继续开展诚信免检企业认证评审
区政府综合工商、税务、金融、财政、质监、劳动、环保等部门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结果,每年开展一次“诚信免检企业”认证评审活动。获得《诚信免检企业证书》的企业,可按照《关于开展诚信免检企业认证评审工作的试行意见》(虹府〔2002〕36号)的规定享受下列政策和服务:
享受有关职能部门给予的各类优惠待遇;在本区有关职能部门优先办理业务工作;就重要问题或者突出矛盾约见部门负责人或者区领导;享有车辆购置、信用担保、主要经营者子女入学、主要经营者出国、出境等方面的优先服务;对持有《诚信免检企业证书》的企业原则上实行“无举报,不检查”的制度,如对诚信免检企业有举报,必须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对被举报企业的检查,并报区诚信免检企业评审小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