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卫生局、区献血办关于实施虹口区2003年献血计划的意见的通知
(虹府办〔2002〕79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区直属单位、有关单位:
区卫生局、区献血办《关于实施虹口区2003年献血计划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实施虹口区2003年献血计划的意见
虹口区献血工作在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在广大公民的积极参与下,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实施,尤其是志愿无偿献血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保证了医疗用血的需要和安全。2003年,要继续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
《献血法》)和《
上海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
《献血条例》),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实施2003年上海市献血计划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2〕第42号)的精神,区属各委、办、局及卫生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坚持志愿无偿献血的方向,保证全区献血工作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现就实施2003年虹口区献血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动员适龄公民献血,保障临床用血需要
2003年,本区指令性献血计划为9230人份(每人份200毫升),基本与2002年持平。在指令性献血计划外,要加大社会志愿献血力度,满足医疗用血的需要,提高用血自给率。各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局提供的职工缴纳养老金人数的5-6%比例下达献血计划,并由养老金交纳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公民的献血。各单位、街道(镇)要认真组织和动员本单位、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要及时接受公民报名献血,改变以往单纯轮流献血和给予献血高额补贴的做法。
要积极开展社区献血,探索新的献血组织模式与机制,做好社区内各有关单位员工、服务性行业从业人员和外来人员(持该社区暂住证者)的献血组织工作,社区献血计划按上述人员2-3%的比例下达。采供血机构要针对社区特点,积极提供便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