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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节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强化政府监管,控制节能源头。
  1.加强企业能耗监管。对重点能耗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将年耗能达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列为区节能降耗工作的重点管理对象,加强跟踪监控。凡年耗能达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要定期分别向市、区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汇报能耗情况。严把企业能耗准入,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在招商引资中,要将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作为重要审核条件,新批项目必须达到该行业能耗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积极实施能耗预警和淘汰制度,强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通过试点管理、深化推广等方式,对年耗能达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逐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2.抓好建筑节能管理。按照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本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筑节能备案工作及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建设项目的节能监督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中应当包括合理用能部分,其中,年耗能达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对不符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项目建成后,凡建筑物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和门窗等)和供热采暖、制冷系统不符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五)加强政策引导,增强节能动力。
  积极落实国家对节能技术和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发展的财政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使用节能设备、生产节能产品、降低能源消耗。加大节能资金投入,健全节能保障机制,综合运用财税、投资、信贷、价格等政策手段支持节能技术、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拓宽融资渠道。完善节能降耗激励制度,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推进落实“奖节罚超”措施,采取评优、补贴等激励手段对节能降耗成效显著的企业进行激励;对节能降耗无成效及耗能高的企业实施重点监察,并通过新闻曝光、行业内部通报等方式,促使其加大节能降耗力度。
  (六)机关带头节能,树立先进典范。
  严格执行政府机关能耗定额和支出标准,推行政府节能采购,努力降低能源费用支出。以节电、节水、节油为重点,加强日常管理措施,抓好办公楼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及公务车节能,降低机关用能总量。在政府机关办公区域全面推行绿色照明,倡导采用自然光照明;严格控制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严格执行车辆用能定额标准,有效推进公务车节能。加强对用能设施的节能管理,降低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优化用能设备的运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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