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防办关于本区开展地下工程普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对辖区内的地下工程开展普查登记,发放《上海市地下工程普查登记表》(以下简称普查登记表,附件2)。普查登记表由普查对象所属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填写后,由所在街道负责回收,并按照统一制发的数据处理程序对普查资料进行审核、录入、汇总、上报。各街道负责对辖区内的普查工作进行书面总结,于12月10日前将普查结果和工作总结上报普查小组办公室。
  普查工作中产生的纸质报表由各街道负责装订成册后,报普查小组办公室,由普查小组办公室汇总存档。
  (三)汇总核查阶段(12月11日-12月20日)。
  区普查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普查数据进行核查,对普查数据质量进行抽查评估,于12月20日前将普查结果和工作总结上报市普查小组办公室和区政府,并建立本区地下工程普查数据库。
  七、经费安排
  本次普查所需经费,由普查小组办公室统一向区财政局编报预算申请,经区财政局核定后,列入年度预算。普查小组办公室根据地下工程普查的数量和难易程度,将普查经费核拨给各街道。普查经费应专款专用,从严控制各项支出。
  八、工作要求
  (一)有关部门、各街道、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地下工程全面普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做到分工明确、协调有序,认真落实普查工作的各项要求,按时完成普查任务,确保普查资料的准确性。
  (二)有关部门、各街道、有关单位要通过本次普查,建立地下工程的管理档案,完善管理制度,消除管理盲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本区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体系。
  (三)凡普查对象所属的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不论其单位性质、隶属关系,都应按要求配合各级普查机构进行普查,及时、准确地填报普查登记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和迟报有关数据。相关单位应按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普查有关的资料。
  (四)本次普查工作所取得的资料,严格限于规定的用途。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过程中获得的有关资料,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随意泄露和擅自使用。

  附件:1.虹口区地下工程普查工作推进小组成员名单
  2.上海市地下工程普查登记表(略)

虹口区民防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九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