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属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通过安全生产告知承诺,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把好闲置厂房出租的“准入关”。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适时组织力量,开展专项联合执法检查。
(二)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确定本部门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隐患举报受理范围、举报受理电话和联系地址,于8月31日前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
有关部门接到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隐患举报后,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凡举报内容属实的,由查处部门负责填写《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受理)处理表》(附件2),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制度的通知》(虹府办〔2004〕13号)的相关规定,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工作落实。有关部门、各街道(镇)、区直属单位要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做到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监管有效。对于情况复杂、需要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街道(镇)、区直属单位要及时上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
(二)教育为先,疏堵并举。
有关部门、各街道(镇)、区直属单位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提高业主、物业管理单位、承租单位的法治意识,增强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内居住、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有关部门、各街道(镇)要根据闲置厂房租赁场所的区域分布、城市规划布局、建筑结构和面积等情况,引导有关企业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推动闲置厂房租赁场所的改造和利用,做到疏堵结合。
(三)巩固成果,长抓不懈。
有关部门、各街道(镇)、区直属单位要在前期集中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跟踪检查、监管力度,重点加强对闲置厂房租赁场所的租赁双方是否办理租赁手续;是否制订完善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完备;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是否在改变使用性质前办理物业申报、审批和验收手续等环节的监管。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及时总结经验,改进管理办法,形成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提高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管理的可控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