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国资委负责规范出资监管单位闲置厂房租赁场所的审批,并对租赁行为进行监管,督促出资监管单位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对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公安虹口分局负责对改为居住用房的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加强日常治安管理,依法对此类场所中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虹口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对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加强消防审核、验收和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人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工商虹口分局负责对以闲置厂房租赁场所为注册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加强日常监管,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人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会同有关部门对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内的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区劳动保障局负责依法对闲置厂房租赁场所中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人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区民政局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闲置厂房改造为养老设施的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人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区规划局负责对擅自改建、扩建闲置厂房租赁场所或改变其使用用途的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人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区房地局负责督促租赁双方按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对将闲置厂房临时改建为宿舍后的租赁条件和面积标准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人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食药监虹口分局负责对利用闲置厂房租赁场所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人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区质监局负责对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使用以及气瓶充装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为人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各街道(镇)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闲置厂房租赁场所的安全检查和监管工作。
四、工作制度
(一)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有关部门、街道(镇)要建立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检查制度,做到常态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确保检查覆盖率。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有关部门、街道(镇)要加强跟踪和监管,落实整改措施;如有关问题和隐患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范围的,应及时填写《安全问题移送单》(附件1),并移送相关部门;需要其他部门协调配合、联合执法的,可自行组织,也可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