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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虹府办〔2006〕32号)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镇)、区直属单位:
  虹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闲置厂房租赁场所
  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十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闲置厂房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33号)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突出重点、明确责任、疏堵结合、综合整治、注重长效”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闲置厂房租赁场所的经营秩序,完善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长效监管机制。
  二、组织领导
  建立虹口区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区安监局、区经委、区建设交通委、区国资委、公安虹口分局、虹口公安消防支队、工商虹口分局、区劳动保障局、区民政局、区规划局、区房地局、食药监虹口分局、区质监局、各街道(镇)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专题研究、分析本区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管理情况,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和措施;统筹协调各成员部门,解决工作推进、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各街道(镇)应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由街道(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三、职责分工
  区安监局负责对闲置厂房租赁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租赁双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及落实情况、承租方的安全生产资质及条件、职工安全教育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人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区经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闲置厂房改建为创意园区、都市型工业楼宇进行会审、验收。
  区建设交通委负责依法对未纳入建筑业管理流程,擅自改建、扩建闲置厂房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闲置厂房改建、扩建工地现场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进行监管,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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