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摩托车;
(2)不间断电源(UPS)、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
(3)绘图机、照相机、摄像机、编辑设备;
(4)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家具;
(5)专用教学实验设备、体育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设备、专用检测仪器;
(6)其它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货物。
2.服务。
(1)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物业管理;
(2)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大型会议、会展;
(3)其它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服务。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外,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人分散采购,采购过程应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货物: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或年批量预算超过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各类货物;
工程: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不足50万元(除信息管理及智能化系统外)的各类工程;
服务: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绿化、市政养护、市容保洁项目和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不足30万元的其他各类服务。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货物: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类货物;
工程: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各类工程;
服务: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服务。
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四、有关说明
(一)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期为一年,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