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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区贯彻《上海市200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区贯彻《上海市200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虹府办〔2006〕45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有关单位:
  《本区贯彻〈上海市200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本区贯彻《上海市2007年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1.货物。
  (1)车辆(除摩托车外);
  (2)计算机;
  (3)服务器、工作站、磁盘阵列、路由器、网络交换机;
  (4)打印机、复印机、投影机(含视频展示台);
  (5)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
  (6)电梯;
  (7)锅炉;
  (8)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装;
  (9)正版软件(定点采购);
  (10)复印纸、胶版印刷纸、办公用再生纸制品(定点采购);
  (11)医疗器械设备;
  (12)药品。
  2.工程。
  (1)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2)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市政工程;
  (3)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4)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河道整治疏浚、水利工程;
  (5)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房屋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6)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信息管理及智能化系统(包括设备、办公、通信、消防、安保等)工程;
  (7)其它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工程。
  3.服务。
  (1)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票据、证照、报表的印刷或制作;
  (2)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集成及维护;
  (3)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及其它专业咨询;
  (4)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绿化、市政养护及市容保洁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5)公务车辆的维修、加油、保险(定点采购)。
  (二)以下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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