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普查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普查整治范围。
本区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被查单位)。
(二)普查整治重点。
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附件2)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1.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2.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3.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4.区域方面。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中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四、实施步骤
此次普查整治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从现在起至2007年3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业务培训阶段(2006年11月30日前)。
制定本区普查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要求。11月中旬,区普查整治小组召开工作会议,对本区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有关部门、各街道、有关单位要按照本区统一部署,明确工作职责,制定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和联络员,报区普查整治办公室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开展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普查整治的方法、要求及法律责任,并通过公布投诉电话、跟踪曝光典型案例、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虹口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对有关部门、各街道、有关单位参与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
(二)第二阶段:自查整改阶段(2006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被查单位要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对照普查整治重点,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改正的要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并在整改期内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对危险部位实行停产停业,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