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该表由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生产经营单位逐级填报。
2、“自查自改”是指按《指导意见》所列重点查改内容,由企业下属单位(车间、班组等)掌握整改的隐患;
“自查自改重大隐患”是指按《指导意见》所列重点查改内容,由企业掌握整改的隐患;
“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一时难以治理,需要实施停产治理的隐患。
3、自查重大隐患包括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
4、各行业和领域中包括中央企业。
附件6
已发生事故的查处情况表
填报单位: 2007年 月- 月
类别 | 未结案事故起数 | 2006年以来结案起数 | 2006年以来结案事故责任追究或落实查处情况 |
移交司法机关人数 | 已判决人数 | 党政纪处分人数 | 行政处罚人数 | 行政处罚金额 | 吊销资质情况 |
较大事故 | | | | | | | | |
重大事故 | | | | | | | | |
特别重大事故 | | | | | | | | |
总计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