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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本区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本区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虹府办〔2007〕19号)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单位:
  《关于本区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本区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18号)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本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在去年开展事故隐患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解决本区重点行业和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推进重大危险源登记和现状评估工作,逐步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和分级督办机制,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提高本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确保不发生有严重社会影响的重特大事故,确保本区安全生产形势始终处于总体受控状态。
  (二)总体要求。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切实履行政府职能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单位的主体责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要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组织职工对安全管理、设施设备、技术工艺、行为规范等环节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进行认真细致的排查,切实落实承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重点范围和职责分工
  根据《关于本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确定本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范围和责任部门如下:
  (一)生产安全。
  重点范围: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筑建材、商贸等工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章制度、劳动组织、设备管理的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普查监控、安全生产培训、安全投入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工程项目与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生产与经营危化品等情况。
  责任部门:由区安监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二)建筑施工。
  重点范围:施工作业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重大危险源工程)及工程项目承包和发包管理情况;大型建筑施工机械、脚手架、物料提升机、施工外用电梯、临时用电等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与安全检测检验情况;排水设施运行、水务建设施工、市政管网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打击非法建设等情况。
  责任部门:由区建设交通委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三)道路交通运输。
  重点范围:道路交通事故和危险路段治理、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审核情况;车辆性能与槽罐技术状况、关键岗位人员是否符合从业条件规定、执行规章制度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GPS设施安装、使用和管理情况;打击非法经营和清理个体挂靠车辆情况;消防设施是否处于完好状态;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等情况。
  责任部门:公安虹口分局(交警支队)。
  (四)消防安全。
  重点范围:继续消除2006年尚未整改完毕或整改不力的火灾隐患。商场、游乐场所、学校、医院、地下车站、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闲置厂房,具有娱乐、餐饮、住宿功能的地下人防工程设施以及集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建筑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距离、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的设置情况,以及用火、用电、用气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场所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打击非法经营和制作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情况。
  责任部门:由虹口公安消防支队牵头,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民防办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五)特种设备。
  重点范围: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和大型游艺机运行安全情况;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检测、维护管理情况;吊运炽热熔融金属起重机及其他易发生事故的起重机械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等情况。
  责任部门:由区质监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六)环境保护。
  重点范围:整治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以及污水纳管、流动性放射源、医疗废物流失隐患等情况。
  责任部门:由区环保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七)其它。
  重点范围:小企业、小工程施工、流动作业等事故多发、易发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用电安全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责任部门:由各街道办事处牵头,区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排查治理工作要以事故多发因素为重点,强化隐患单位的自查自改行动,并与本区开展的防范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中毒事故、建筑施工安全、火灾隐患排查、燃气管道违章占压专项整治等专项工作相结合。
  三、进度安排和时间节点
  (一)准备工作阶段(6月5日前)。
  有关部门、各街道、区直属单位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结合本部门、本地区、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于5月底前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有关部门、各街道、区直属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于6月5日前,完成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动员、部署工作,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认真落实。
  (二)自查自改阶段(6月6日-7月31日)。
  1.企业自查自改(6月6日-7月10日)。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组织本单位员工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全面治理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隐患要列入整治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监控和管理。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在7月10日前将自查自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连同《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附件3)分别按下列统计口径上报:
  由区建设交通委负责统计市、区报监项目建设工程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由区房地局负责统计拆房工程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由虹口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统计消防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由虹口公安交警支队负责统计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由区直属单位负责统计本系统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由各街道负责统计上述范围以外的本地区内各类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条块督促整改(7月11日-7月31日)。
  有关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单位要对本系统、本地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改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自查自改情况进行梳理,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力度督促整改。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和条块督促整改的基础上再次进行督促检查,对隐患整改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会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形成合力,依法处理。
  (三)督促检查阶段(8月1日-8月5日)。
  区政府将成立督查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带队,根据本工作方案和《虹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近期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虹安委办〔2007〕86号)的要求,并结合本区正在开展的防范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中毒事故、建筑施工安全、火灾隐患排查、燃气管道违章占压专项整治等专项工作,对全区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
  2.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否得到扎实开展、隐患是否得到有效消除;
  4.安全投入、隐患治理资金是否落实;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技术设备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以及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
  6.重大危险源、作业现场、外来施工人员是否得到有效监管;
  7.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全员(包括农民工)是否接受必需的培训教育并按规定持证上岗;
  8.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标准规范;
  9.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措施是否落实、相关费用是否已按规定缴纳;
  10.对已发生的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有关部门、各街道、区直属单位要按照统计口径,收集汇总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督促检查的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于8月1日前,连同《虹口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附件1)和《有关部门、各街道、区直属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总表》(附件2)一并上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经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于8月5日前上报区政府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四)迎接督查阶段(8月6日-9月中旬)。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区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有关部门、各街道、区直属单位要认真做好迎接督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回头看”再检查阶段(9月下旬-12月中旬)。
  有关部门、各街道、区直属单位要对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治理是否有效、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情况组织“回头看”再检查,巩固专项行动的成果,确保取得实效。
  有关部门、各街道、区直属单位要对此次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明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目标。
  四、信息统计报送要求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部门、各街道、区直属单位要重视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并按以下要求及时报送信息。
  (一)信息报送时限。
  自6月起至9月,有关部门、各街道、区直属单位要按照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要求,将本系统、本地区、本单位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包括打击“三非”)进行统计和汇总,于每月23日前将当月隐患排查治理的报表(附件4、5、7)和阶段工作情况报告报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经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信息报送内容。
  有关部门、各街道、区直属单位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确定的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所列的重点查改内容,根据附表的备注要求汇总填写,并附相关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专项行动的组织推动和进度情况;专项行动中的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问题;下个月的工作安排以及有关建议等。
  (三)信息统计报送。
  信息统计口径按本工作方案的规定施行。《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进度快报表》(附件4)和《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进度快报表》(附件5)由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道、区直属单位及其下属生产经营单位逐级填报;《已发生事故的查处情况》(附件6)由区安监局填报;《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情况表》(附件7)由虹口公安消防支队和交警支队、区建设交通委、区房地局填报。

  附件:
  1.虹口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
  2.有关部门、各街道、区直属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总表
  3.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
  4.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进度快报表
  5.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进度快报表(略)
  6.已发生事故的查处情况表
  7.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情况表

  附件1
  虹口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

  填报部门(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专项行动中共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家)出动人次排查出安全生产隐患总数已整改隐患数整改率治理投入资金(万元)关闭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家)实施行政处罚(家)行政处罚金额(万元)列入明年治理的隐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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