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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采取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以自查为主的方式。
  (一)自查。各行政执法部门对贯彻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实行垂直管理的区行政执法部门,应将上报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
  (二)重点检查。对列入重点检查范围的行政执法部门,在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由区政府法制办邀请区人大相关工委、区政协相关专委会,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案卷、实地检查、网上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对该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
  六、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7月至8月为自查阶段,8月31日前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将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实行垂直管理的区行政执法部门,要将上报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
  (二)重点检查阶段。9月至10月为重点检查阶段,区政府法制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检查方案,邀请区人大相关工委、区政协相关专委会,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重点检查。
  (三)总结阶段。11月为总结阶段,区政府法制办将对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法制办。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执法重点检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目录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行政执法重点检查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法 律 名 称制定机关执法部门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区劳动保障局
2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市人大区教育局
3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区卫生局
4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区环保局
5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区安监局
6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区规划局区市容局区城管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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