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虹府办〔2007〕20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政府法制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在本区行政执法机关中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20号)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并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将于今年下半年对本区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应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当前的重点工作,对行政执法部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有关经验和做法,研究并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意识和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自查报告应全面反映本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应制定改进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促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
二、组织检查部门
本次执法检查由区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并邀请区人大相关工委、区政协相关专委会共同对重点部门进行检查。
三、检查对象
本区各行政执法部门。
四、检查内容
本区重点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6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的执行情况(具体目录附后)。
除列入重点检查范围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所涉及的行政执法部门外,其它行政执法部门应围绕本部门履行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的重点工作,确定需要检查的某件法律、法规或规章(2006年7月1日前已施行)的执行情况。原则上,一个部门只检查一件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