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答复文本应输入“虹口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管理信息系统”或“虹口区政协提案管理系统”。
第五章 复查和跟踪
第十六条 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处理答复完毕后,承办单位要组织开展自查。自查工作由承办单位分管领导负责,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检查等形式对本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进行检查。对于问题比较具体并适于实地检查的,承办单位可请有关代表或委员参加。
对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由区府办会同区人大、区政协有关办事机构并邀请有关代表、委员进行检查验收或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人在反馈的办理情况征询(反馈)意见表中,对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或对办理态度表示不满意的,承办人员应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汇报并组织复查;需有关部门协助解决的,主办单位应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对办理不当的,要采取切实措施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对无法解决的,要再次向提出人详细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承办单位应在收件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对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的复查,并答复提出人,同时报交办机关。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落实专人做好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的跟踪办理工作。对办理结果为“正在解决”、“计划解决”的书面意见和“列入计划拟解决”的政协提案,经过跟踪办理,已经解决、基本解决或取得重要进展的,要复告解决和落实情况;对明确年内解决,但确因情况发生变化无法解决或需要推迟解决的,应充分说明原因;对尚未解决的,应继续做好跟踪办理工作。
第六章 总结和考核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基本办理完毕后,应进行书面总结。书面总结的内容包括办理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的基本情况,办理工作的主要做法、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复查情况,今后工作的建议和打算,以及跟踪办理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目录等。书面总结应于每年5月底前报区府办,同时分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二十条 区府办会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组织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考核。凡存在对办理工作不重视,组织机构不健全,办理责任不落实;办理态度不端正,互相推诿、久拖不办;办理工作质量差,代表、委员不满且意见较大;超过规定办理期限等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承办单位可结合办理工作实际,对认真办理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的所属部门和承办人员进行表扬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