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联系协商办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收到之日起三周内按主办单位的要求,将会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人。主办单位答复时,应当向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人说明相关会办单位的处理意见。
办理过程中,因有关单位意见不一致,需进行综合协调的,由区府办负责协调。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在研究办理中,应加强与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人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形式,充分听取提出人的意见。对重点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应邀请相关代表、委员参与研究。
走访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人,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走访一般可在处理意见拟定后、正式答复前进行。
(二)走访时应向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人通报办理情况,征询办理意见;在与提出人取得基本一致的意见后,予以正式答复。
(三)多位代表或委员联名提出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内容较为简单的,一般可走访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的领衔人;内容较为复杂的,可采取邀请全体或部分提出人座谈等形式,通报办理情况,讨论解决办法。承办单位的分管领导一般应参加座谈。
(四)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的领导走访提出提案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的答复,应按照统一格式以书面形式答复。答复内容应针对书面意见、政协提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到逐条清楚、文字简洁。书面答复应由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寄送书面答复时,应附寄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或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
多位代表联名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分别书面答复每位代表;多位政协委员联名提出提案的,应将书面答复寄送前三名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提案的,应将书面答复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提出提案的,应将书面答复寄送召集人。
书面意见答复需同时报区府办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并在答复稿首页右上角注明办理结果。办理结果分为“解决采纳”、“正在解决”、“计划解决”、“留作参考”、“难以解决”等五类。政协提案答复需同时报区府办和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并在答复稿首页右上角注明办理结果。办理结果分为“解决或采纳”、“列入计划拟解决”、“留作参考”等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