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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虹口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承办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悉办理业务,提高工作效率。专职承办人员负责承接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对业务科室办理书面意见、政协提案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办理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办理任务。

第三章 分办和承接

  第八条 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按“分类整理、归口办理”的分办原则确定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属于单一性内容的,交主管单位办理;涉及多方面内容的,应指定一个单位主办,有关单位协助办理(会办)。必要时,报送区政府领导协调办理。
  第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政协全会期间收到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由大会秘书处受理并交由各承办单位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收到的书面意见,经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受理后,涉及政府工作的,由区府办会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交各承办单位办理;政协全会闭会期间收到的政协提案,经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受理立案后,涉及政府工作的,根据区府办提出的分办意见,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交各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条 承办单位收到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后,应仔细核对,及时接收、确认。
  凡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应逐一登记,提出办理要求,落实承办科室和人员。对内容和要求表述有疑义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要及时与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人联系。
  凡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在收件后7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交办机关,不得自行转送其它单位。

第四章 办理和答复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工作,注重办理质量,讲求办理实效。对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反映的问题,凡能够解决的,应尽快全面解决;因受客观条件所限,在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应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或纳入计划逐步解决;因与现行政策相悖或受其它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解决的,应充分、如实说明情况,以取得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人的理解。对办理中涉及的国家秘密,承办单位应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从书面意见、政协提案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处理答复工作。因情况复杂,在两个月期限内确实无法完成处理答复工作的,应向交办机关报告,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超过一个月,并需告知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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