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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虹口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虹口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虹府办〔2008〕5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单位:
  《虹口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虹口区人民政府办理
  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区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沪府办〔2007〕71号文印发)等有关规定,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以下简称书面意见),是指区人大代表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由本区政府部门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办法所称区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政协提案),是指区政协委员和参加区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等向区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由本区政府部门办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三条 办理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应以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依据,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二章 办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区府办负责对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属单位办理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工作进行协调、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对需要重点办理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应报送区政府领导阅批。对涉及全局性、前瞻性的问题和办理工作重要情况,可建议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讨论。
  第五条 承办单位应加强对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分管领导、主管办理工作的部门,配备专职承办人员,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建立办理工作责任制,制定办理工作制度;主动征求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负责对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办理进行复查和跟踪落实;向区政府报告办理情况。
  第六条 承办单位分管领导要定期听取办理工作汇报,检查办理进度,协调解决办理工作中的问题,不断改进本单位的办理工作。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重点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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