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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区抗震救灾募捐管理的紧急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区抗震救灾募捐管理的紧急通知
(虹府办〔2008〕17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8级强烈地震后,全区上下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全力支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全区各级组织和广大市民慷慨解囊,踊跃捐款捐物,掀起了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高潮。为进一步激发和保护全区各级组织与广大市民的捐赠热情,保障支援抗震救灾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抗震救灾募捐管理的紧急通知》(沪府办发〔2008〕14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本区抗震救灾募捐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募捐管理
  本区募捐工作统一由区民政局负责具体组织和统计汇总,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市民政局。
  社会募捐由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市慈善基金会虹口分会等具有法定公募资格的机构及组织负责实施;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单位负责在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内组织发动募捐;其它组织和机构应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募捐所得款物须按有关规定报区民政局汇总并备案。此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利用自身资源,通过其它途径直接捐赠款物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区民政局汇总。
  二、规范募捐行为
  募捐所得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支援灾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做好抗震救灾募捐活动,所得款物应及时转交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按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工作小组统一安排捐赠给灾区。
  募捐活动应坚持自愿原则,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对募捐所得钱款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帐户,实行专项管理;对募捐所得物资须建立分类登记表册,实行统一管理。募捐所得款物要当面清点、确认或验收,并开具收据,现金和银行票据应及时转入指定银行帐户。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区民政局《关于严密组织抗震救灾捐款工作的补充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地区的募捐工作,尤其要完善居民小区募捐管理制度,确保款物安全。
  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化学制品等募捐所得物资由食药监虹口分局、区卫生局等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确认,确保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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