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区国资委、公安消防支队、各街道办事处、虹口工业(集团)公司。
2.建筑施工。
主要包括:加强市和区重大市政工程建设、重点项目建设、轨道交通建设、隧道工程建设、水务建设、建(构)筑物拆除等的安全监管,制定并落实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深基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和设施设备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建筑施工重大危险隐患源的监控;针对坍塌、高处坠落、起重伤害、触电等事故以及建筑施工涌水、突泥、有害气体中毒等事故隐患,落实预防措施;加强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和使用管理。
责任单位:区建交委、区房管局。
3.市容环境建设。
主要包括:加强建筑立面清洗、户外广告清理、绿化景观优化、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平改坡”综合改造等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严格准入制度,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培训,加强对脚手架、吊篮等危险性较大的设施设备搭设、使用、维保的安全管理,强化落实高处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责任单位:区绿化市容局、区房管局、各街道办事处、虹房集团、中虹集团。
4.交通运输。
主要包括:查处客车超员、超速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状况、驾驶人从业资格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客运车辆挂靠经营、非客运车辆违法载客行为;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加大汽车行驶记录仪GPS安装使用和监控平台的建设力度;实施“安保工程”,排查治理危险路段,落实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加强对新建、改建道路通行条件的安全监管和安全评估。
责任单位:区建交委、公安分局(公安交警支队)。
5.人员密集场所及消防安全。
主要包括:加强对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各单位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加强演练;抓好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和“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等重点场所的火灾隐患,特别是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落实;落实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等消防安全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正常运行;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安全;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人员密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营业前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要求;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竖向防火分隔措施有效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方可施工、投入使用;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责任单位:公安分局(公安消防支队)、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民防办、区旅游局。
6.特种设备。
主要包括: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日常维修保养;严格特种设备登记建档、检验、检测、安装、租赁、维护、保养和使用;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按规定进行检验(校验);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督促推进各气瓶充装、检验单位气瓶电子标签的应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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