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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虹口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虹口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虹府发〔2011〕11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单位: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完善本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定》(沪府发〔2011〕2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区情实际,区政府决定建立虹口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成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府办、食药监分局、工商分局、区质监局负责人兼任,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建交委、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大队)、区环保局、区监察局、工商分局、区质监局、食药监分局、区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食药监分局),办公室主任由食药监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设专职副主任1名、兼职副主任2名,分别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组织落实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协调、裁决有关部门监管职责不清问题;承担区政府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规定的其它职责。

  三、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是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综合管理职责。负责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服务;推动本区食品安全法制、监管机制和制度建设;组织拟订本区食品安全和监管队伍建设规划;协调推进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完善与规范本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机制,规范本区食品安全信息工作;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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