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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建、改建、扩建类项目以及信息化项目的批准投资,为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维护类项目的批准投资,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投资估算。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根据“按预算、按批准投资、按进度、按合同”原则及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逐步扩大财政直接拨付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时,建设资金拨付额应控制在批准投资的85%;审价结束后,建设资金拨付额应控制在批准投资的90%;审计结束后,建设资金拨付额应控制在批准投资的95%;剩余资金应当作为质量维修保证金或遗留问题解决资金,到期后按照合同约定拨付。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招投标制)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除外。

  项目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一条 (财务、工程监理制)

  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务(投资)监理制,财务(投资)监理机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自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至通过政府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期间,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及绩效评价工作。具体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加强项目安全质量监督和投资控制。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批准后60日内至区档案局办理项目档案登记。具体办法按照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区重点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其它建设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等有关项目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

  旧住房综合改造和修缮工程项目实施及建设管理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代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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