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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建筑安装工程费3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建交委通过直接委托或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评估;对建筑安装工程费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建交委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评估。

  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10%以下的,经区发改委、区财政局会审后,由区建交委在初步设计审批时一并批复。

  第十四条 (审批条件的一般规定)

  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环保、安全生产、技术法规等规定的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概算及实施方案等调整)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建设,在未经批准前严禁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项目实施过程中,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单位须报区发改委,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

  (一)由于涉及公众安全、城市运行安全等因素导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

第四章 财务和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完善的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加强建设资金专户(专账)管理。区财政局对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

  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不得拆借,不得滞留,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资金申领)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批准投资、工程建设进度,按照规定程序向区财政局申领建设资金。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申请办理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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