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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建、改建、扩建类项目的基本审批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竣工验收备案等。

  工程类维护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深度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整治类维护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报批;旧住房综合改造和修缮工程项目由区发改委批复年度改造和修缮计划,区房管局审核改造和修缮实施方案。

  信息化项目按照本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使用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贴息或市级城市维护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区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如有必要,区发改委可征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通过直接委托或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区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进行多方案比选的基础上,提出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合理需求,报区发改委审批;同时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申请节能审查。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质量安全、社会稳定风险、节能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评估意见。

  区发改委通过直接委托或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未通过咨询评估的项目不予审批。如有必要,区发改委可征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或进行专家评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区发改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印发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通过直接委托或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区建交委审批。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和有关批复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1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应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报区发改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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