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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级预算审查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2008修订)

  常委会可以要求审计部门或者组织专家对个别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将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及时纳入预算管理。暂时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应当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区人民政府每年在向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同时,应当一并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及管理情况。
  常委会可以就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计划及执行情况组织专题调查或者进行专题审议。
  第十四条 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区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财经工委征求意见;二十日前,应当将预算调整草案送交财经工委初审,财经工委向常委会提出初审意见报告。
  第十五条 动用预算超收收入追加预算支出,需部分变更预算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报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区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送交财经工委初审,财经工委向常委会提出初审意见报告。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时,常委会可以授权区人民政府部分调整预算。调整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预算调整方案及时报常委会备案,接受审查。

第四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上一年度的决算草案,在每年第三季度,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区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决算草案送交财经工委初步审查。财经工委应当向常委会提出初审意见报告。
  常委会对决算草案的审查内容,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部门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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