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每年3月31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年度考核结果,计算市县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市县财政局(同时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县住建部门),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市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按照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要求,奖励资金由市县政府统筹相关专项资金。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奖励资金的使用计划,报市县政府审批。通过补助、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集中用于建筑节能有关方面,包括:
(一)建筑节能配套能力建设。建筑节能的关键技术研究、建筑节能设备与产品开发、技术规范标准制定、建筑能效检测与标识、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等。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太阳能光伏发电和浅层地能建筑应用项目等。
(三)绿色建筑推广应用。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及评价标识等。
(四)新型墙体材料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墙体材料革新和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等。
(五)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新建公共建筑的节能管理,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效公示工作,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等。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跟踪问效,逐步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市县财政部门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和实施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奖励资金使用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向当地住建、财政部门上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进展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等机构(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