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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年度新增建筑节能量未完成计划指标的市县,K2=0。
  (三)绿色建筑计划执行情况,设定分配系数K3:
  K3=(某地实际完成绿色建筑面积/全省年度新增绿色建筑总面积)×(该地实际完成绿色建筑面积/该地本年度计划完成绿色建筑面积)
  其中,“该地实际完成绿色建筑面积/该地本年度计划完成绿色建筑面积”最大值不超过5。
  本年度新增绿色建筑面积未达到计划指标80%的市县,K3=0。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计划执行情况,设定分配系数K4:
  K4=(某地实际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全省年度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总面积)×(该地实际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该地本年度计划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
  其中,“该地实际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该地本年度计划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最大值不超过5。
  本年度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未完成计划指标的市县,K4=0。
  第十一条 资金分配计算公式
  某地奖励资金分配系数M=(M1+ M2+ M3+ M4),其中:
  M1=(某地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配系数K1/全省参与本年度该项奖励资金分配的市县目标责任考核分配系数之和)×50%
  M2=(某地新增节能量分配系数K2/全省参与本年度该项奖励资金分配的市县新增节能量分配系数之和)×20%
  M3=(某地绿色建筑分配系数K3/全省参与本年度该项奖励资金分配的市县绿色建筑分配系数之和)×15%
  M4=(某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分配系数K4/全省参与本年度该项奖励资金分配的市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分配系数之和)×15%
  根据年度建筑节能工作考核情况,对考核排序靠前的市县,按照择优奖励的原则,确定30个予以奖励。取得奖励资格市县的个数未达到30名,以实际个数奖励。
  市县奖励资金分配额度=(市县奖励资金分配系数M/纳入奖励范围的市县奖励资金分配系数之和)×年度奖励资金总额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

  第十二条 奖励对象的审核与确定:
  (一)每年1月31日前,市(州)向省节能墙革办上报所辖县(市、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省节能墙革办审核、抽查市(州)上报县(市、区)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如发现上报情况严重失实,取消该市(州)本级和情况失实的县(市、区)当年参与分配奖励资金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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