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考核指标: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市县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四个等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未完成”或“基本完成”的市(州),其本级和所辖县(市、区)不安排年度奖励资金。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未完成”或“基本完成”的县(市、区),不安排年度奖励资金。
(二)新增建筑节能量计划执行情况。市县年度新增建筑节能量计划指标完成情况及占当年全省建筑节能量的比重。
(三)绿色建筑计划执行情况。市县年度新建绿色建筑面积计划指标完成情况及占当年全省新建绿色建筑总面积的比重。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计划执行情况。市县年度新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计划指标完成情况及占当年全省新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总面积的比重。
第八条 指标权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新增建筑节能量计划执行情况、绿色建筑计划执行情况、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计划执行情况等四项指标所占权重分别为50%、20%、15%、15%。
第九条 考核指标认定: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依据《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通过年度考核确定。
(二)新增建筑节能量、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计划执行情况,以签订的《责任书》为依据。
绿色建筑实际完成量以取得绿色建筑标识或省级认定的项目为依据。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建筑面积×0.5+地源热泵系统应用建筑面积×1+太阳能供热制冷系统应用建筑面积×1.5+太阳能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应用建筑面积×1.5,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省级认定的项目为依据。
第十条 计算分配系数: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设定分配系数K1:
年度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的市县,K1=2;
年度考核结果为“完成”的市县,K1=1;
年度考核结果为“未完成”或“基本完成”的市县,K1=0。
(二)新增建筑节能量计划执行情况,设定分配系数K2:
K2=(某地实际完成建筑节能量/全省年度新增建筑节能总量)×(该地实际完成建筑节能量/该地本年度计划新增建筑节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