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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二)下达制卡指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发行计划,以纸介形式向卡片供应商下达制卡指令。

  (三)制作社会保障卡。卡片供应商依据制卡指令完成制卡工作,并将成品卡交付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定地点。

  (四)交接社会保障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社会保障卡按分类约定标准进行分包,移交给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障卡按照县区分类、分包,移交给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接过程中,双方现场清点,核对无误后,在《宁夏社会保障卡交接单》(见附件2-1、2-2,以下简称《交接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双方各留存一份。

  (五)发放社会保障卡

  1.城乡居民

  (1)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收社会保障卡3个工作日内通知所辖各街道(乡镇)发卡单位批量领取辖区内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同时填写一式两联的《交接单》,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各留存一份。

  (2)街道(乡镇)发卡单位自批量领取社会保障卡15个工作日内将社会保障卡统一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发卡时,参保人员需持本人(一般情况不允许代领)居民身份证原件,并在《宁夏社会保障卡发放花名册》(见附件3,以下简称《花名册》)上签字。不满十六周岁的申领人须由其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代为领取。其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需提供申领人和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如因参保人搬离、死亡、信息有误等原因导致社会保障卡无法发放的要在《花名册》上注明原因。

  2.城镇职工

  (1)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收社会保障卡5个工作日内通知所辖参保单位批量领取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同时填写一式两联的《交接单》,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各留存一份。

  (2)由参保单位全权负责单位职工的发卡工作。发卡时,要求职工本人领取(一般情况不允许代领),并在《花名册》上签字。卡未发出的,要注明原因。

  (六)发卡情况统计及退卡的整理、回收

  1.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对辖区社会保障卡的发放情况进行统计,填写《宁夏社会保障卡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同时,对所辖街道(乡镇)、参保单位未发出的社会保障卡进行整理、回收,填写《宁夏社会保障卡退卡交接单》(见附件5)。每月5日前(节假日不顺延)将《宁夏社会保障卡发放情况统计表》、《宁夏社会保障卡退卡回收单》及未发出的社会保障卡一并报送至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市的发卡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对所属县(市、区)未发出的社会保障卡进行整理、回收,分别填写《宁夏社会保障卡发放情况统计表》和《宁夏社会保障卡退卡回收单》,于每月15日前报送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附件:
  1.宁夏社会保障卡制卡确认书(居民)宁夏社会保障卡制卡确认书(职工)
  2.宁夏社会保障卡交接单 宁夏社会保障卡装箱清单
  3.宁夏社会保障卡发放花名册
  4.宁夏社会保障发放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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