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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公布实施《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的通知(2005)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三 燃料油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燃料油交易保证金比例

X≤100万

8%

100万

10%

150万

12%

X>200万

15%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详见表一、二、三),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二)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表四 铜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铜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7%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20%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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