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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公布实施《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的通知(2005)

  (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条 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

  表一 铜、铝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铜、铝交易保证金比例

X≤12万

5%

12万

6.5%

14万

8%

X>16万

10%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二 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

X≤12万

5%

12万

7%

16万

9%

X>20万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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