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条 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
表一 铜、铝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铜、铝交易保证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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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2万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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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 |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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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万 | 8%
|
X>16万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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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二 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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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2万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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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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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万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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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0万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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