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修改涉及第五条。
3、连续出现同方向停板时,适度扩大铜的涨跌停板幅度,相应提高其保证金比例。同时,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现三个停板后可以不停市。
为了适应当前铜现货市场波幅加大的实际情况,调整铜连续涨跌停板时的停板和保证金制度。将铜期货合约出现单边市时,D2、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调整方式由4%、5%修改为5%、6%,D2、D3交易日的保证金调整方式由6%、8%修改为7%、9%。同时,取消某些特殊情况下三个停板后必须停市一天的硬性规定。如果D3交易日与最后交易日是同一天,或者D4交易日是最后交易日时,取消出现三个停板后必须停市一天的硬性规定。
上述修改涉及第十二、十三、十四条。
4、明确规定在临近交割期时,会员及投资者的持仓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调整为交割单位的整倍数。
铜、铝、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和交割单位不一致,会员和投资者如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整好自己的持仓,会带来不必要的交割纠纷。因此,《修正案》明确规定,在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会员及投资者铜、铝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调整为5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后,会员及投资者铜、铝合约持仓应当是5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是5手的整倍数;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会员及投资者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调整为10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前第一月后,会员及投资者燃料油合约持仓应当是10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是10手的整倍数。
此项修改涉及第十七条。
附件: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
(2004年12月28日上海期货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
(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二)临近交割期时;